潍坊灭火器冲粉

发布时间:2022-10-22

灭火器维修

**章: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要求

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之日起5年内**检查更换,然后每2年检查更换一次。

标准5.4.干粉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2年。

三,GA95-2007要求

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的产品维修业务。

灭火器维修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一灭火

气缸和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如果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坏等缺陷,必须更换。

灭火器的压、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坏、变形、锈蚀。

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

再充装灭火器必须逐一进行气密性试验。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用户、厂家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和检验数据、更换附件、维修后总质量、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四、灭火器充装寿命要求

1.灭火器维修期根据《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GA95-2007)“6.维修技术要求”“6.6再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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