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要求
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氧化碳灭火器将在5年后进行**次检查和更换,然后每2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更换。
标准5.4.干粉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2年。
三.GA95-2007要求
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的产品维修业务。
灭火器维修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一对筒体和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再充装
根据灭火器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和铭牌信息,根据生产企业规定的操作要求,实施灭火剂.驱动气体再次充装。再充装后,逐一进行气密性试验;灭火器再充装时,不得改变原灭火剂的类型和类型,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利用。灭火器再充装按以下要求进行:
(1)再充装使用的灭火剂由原厂家提供.推荐相同型号规格的灭火剂产品。
(2)二氧化碳灭火器再次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方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器从储存气瓶中充入灭火器。
(3)ABC干粉.BC干粉充装设备分别独立设置,充装场地完全分开。不同类型的干粉不得混合,不得相互污染。
(4)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照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重新填充。
(5)可再充装储压灭火器按灭火器铭牌上规定的充装压力要求进行再充装。充压时,不得使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为测量仪器,并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储压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可选择露点小于-55℃工业用氮气.纯度超过99.5%的二氧化碳.无水压缩空气作为驱动气体,但应与灭火器铭牌一起使用.储气瓶上标注的类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