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送检和充装要求
依据:《消防法》《GB50444-2008》《GA95-2007》执行
一、灭火器维修充装企业资质
《消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灭火器维修充装单位必须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产品维修许可证》。
二,GB50444-2008要求
标准5.3.2规定干粉灭火器和二氧化碳灭火器自出厂日起5年内进行**次检查和更换,然后每2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更换。
标准5.4.干粉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瓶报废期为12年。
三,GA95-2007要求
3.1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符合**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2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的产品维修业务。
3.3灭火器维修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一对灭火筒体和储气瓶进行水压试验。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一测量残余变形率。
3.4如果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坏等缺陷,必须更换。
3.5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登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坏、变形、锈蚀。
3.6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利用。
3.7再充装的灭火器必须逐一进行气密性试验。
3.8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用户、厂家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维修后总质量、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四:灭火器充装寿命要求
1.灭火器维修期根据《灭火器维修报废规程》(GA95-2007)“6.维修技术要求”“6.6再充装”,
2.报废规定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起达到下列年限的,必须报废:a)水基灭火器-6年;b)干粉灭火器-10年;c)清洁气体灭火器-10年;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12年。